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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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核發五年回境簽證,可自由出入新加坡,無移民監之煩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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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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護照暢行全球150餘國免簽證,並受國際公法保護。 | |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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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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取得LPR後,即刻享有與當地居民同樣優惠之學費,且不必繳納教育稅捐。 | |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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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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學校採中、英雙語教學,可順利銜接東西方教育,文憑為世界各國所承認。 | |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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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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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語、英語皆可通、閩南語“嘛也通”,完全無語言障礙。 | |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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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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離台灣近,且班機頻繁,探親、照顧皆容易。 | |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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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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可以購買政府「組屋(國宅)」,並享80% 低利貸款。 | |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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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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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亞洲最具潛力的新興國家,平均國民所得比台灣多60% 。 | |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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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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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亞洲海、空運、及金融中心,是最理想的海外投資據點。 | |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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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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與中國大陸簽有「投資保障協定」,以新加坡公司名義或身份赴大陸投資,可避免資金強迫集中管理等風險,較具保障。 | |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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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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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「東協自由貿易區」成員國(含新加坡、馬來西亞、印尼、菲律賓、泰國、文萊、越南、寮國、緬甸及柬埔寨),享有許多互惠條例,對個人及公司皆有利。 | |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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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2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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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一科技導向之國家,有豐富的就業機會。 | |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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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3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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醫療、保健、住屋、教育、托兒、及社會福利等都很健全。 | |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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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4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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治安良好、環境整潔、公共設施新穎完善,生活品質首屈一指。 | |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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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5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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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加坡為中立國,未曾參與戰爭,因此也不會因國際戰爭或恐怖活動而無端受害。 | |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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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6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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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香港回歸中國後,各國在新加坡的投資快速增加。新加坡的安定繁榮已成為各國利益之所繫,未來的遠景汲汲可期。 | |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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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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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請條件寬鬆: | |||
| 由於1997年香港回歸大陸,許多跨國企業將總部搬遷至新加坡,造成新加坡『人才不足』的特殊現象。為此,新加坡特別針對台灣開放技術移民(又稱LPR抵境永久居留計劃),條件寬鬆、費用低廉、而且完全不需要投資。基本條件如下: | ||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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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1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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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0歲以下(單身女性45歲以下)。 | |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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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2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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專科以上學歷,或 | |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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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3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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成績優異之高中文憑,並有5年以上之技術性工作經驗,及月薪NT$38,500元以上者。 | |||
| 只要您符合以上(1)(2)或(1)(3)的條件,即有機會取得新加坡永久居留權。申請期間約3至6個月,若條件符合即可拿到核准信函。您必需在規定的期限之內(通常為一年或兩年),赴新加坡報到取得效期五年之永久居留權(移民身份),並開始享受永久居民的權利。 | ||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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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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家屬同時得利: | |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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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A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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男性申請者可與配偶及21歲以下之子女一同申請,並且同時取得新加坡永久居留 權;女性申請者只能與21歲以下之子女一同申請。 | |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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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B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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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請人及配偶雙方之父母皆可辦理依親,申請五年長期旅遊簽證並長期居住在新加坡。 | |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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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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移民監寬鬆: | |||
| 您若不急於歸化成新加坡公民、或者暫時不打算長期居住在新加坡,您可在完成報到之後離開新加坡。 | ||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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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四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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歸化公民容易: | |||
| 您在完成報到的2~5年內(時間依個案條件而定),可申請成為新加坡公民並取得新加坡護照。 | ||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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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五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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名額有限: | |||
| 此項移民為政策性開放,額滿立刻停止,因此有意者應盡快提出申請。 | ||||
| 在新加坡,政府便像一位照顧家人不遺餘力的大家長,大小部會均密集網羅各界精英,以為人民進行多元化、高品質的服務。您可以儘量利用這些素質優良的服務機構。 其中, ( 社會融合服務處 ( 便是專為新移民服務的政府部門。這個由新加坡服務署管轄的單位,主要執行任務在於:協助新報到移民順利在新加坡安家落戶,並快速融入新加坡社會、適應當地生活。 | ||||
| 新加坡政府的行政作業幾已全面電腦化,另外他們也會以刊物或錄影帶的方式,將各種訊息,包括移民、公民權、公共住屋、教育、稅法等告知新移民;而在住屋的問題上, ( 社會融合服務處 ( 亦將根據您的條件,協助您向建屋發展局租用組屋。其手續十分簡單,只要您向建屋發展局索取申請表格,將表格填妥後交回 ( 社會融合服務處( ,服務處便會向您解釋建屋發展局的租用條件,以及可以租用的空餘組屋。 如果您已成為新加坡永久居民、或已獲得原則上批准為新加坡永久居民之證明,服務處會為您已達就學年齡的孩子寫介紹信給學校,並協助孩子報名入學。校方將根據您的孩子已修完的學業水準,安插他們至適當的班級上課;同時,也會提供資料,介紹您住家附近的其他學校與各年級空額。 | ||||
| 在新加坡順利安家落戶後,新移民該如何融入當地社會呢?入境隨俗、拜訪鄰友以及認識社區環境常是不二法門。同時 (社會融合服務處 ( 也會通知您住家附近的民眾聯絡所、民眾俱樂部以及居民委員會, 並介紹您與他們認識,歡迎您成為此地新居民。他們還會主動邀請您參加各種社交活動,讓您有機會認識其他鄰居;小朋友則可加入聯絡所的青年團和兒童俱樂部;如果您還未婚,服務處還會將您介紹給社交發展署或社交促進俱樂部,他們會邀請您參加各式社交活動,讓您有機會認識其他單身新加坡人,進一步促成美好姻緣。 | ||||
| 因此,具效率的新加坡政府部門是不用讓您對未來的定居生活操心的,除了生活上的殷切所需外,其他相關藝文活動,如講座、研討會、文娛活動等,服務處均將發函邀約,讓您除了在這個有現代化基礎設施的國家住得舒服外,並能真正感受其豐富的文化生命。 | ||||
| 〝名加〞能協助您取得移民身分(或適當的工作簽證),也提供海外求職服務及安家服務,讓您事業與移民兩全。詳洽〝名加〞。 | ||||
| 但可用融資方式作「低額投資」,而且投資者「不必」承擔投資案的風險。詳洽〝名加〞。您若未必符合上述條件,仍有機會移民,請來電諮詢。本公司精心審核許多投資案,能依您的條件,作最穩當的投資建議。由加拿大首席律師陪同,可在台北面試,無外語要求(面試時,可請翻譯官翻譯)。 | ||||
| 當您獲得新加坡抵境永久居留核准函後,您必須根據新加坡移民局所給有效期限之內(一年或兩年),準備好以下文件,至新加坡移民局申請最後批准: | ||||
| 所需文件 | ||||
| 1.體檢報告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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A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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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5歲以上(以報到日期為準)。 | |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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B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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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效期限為三個月。 | |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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C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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指定醫院之體檢報告。 | |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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D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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表格及指定醫院請參照核准信函之附件。 | |||
| 2.良民證: | ||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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A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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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6歲以上(以報到日期為準)。 | |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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B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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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效期限為一年。 | |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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C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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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晚在報到前一個月申請寄至新加坡移民局。 | |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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D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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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行申請無效。 | |||
| 3.安家證明: | ||||
| (申請者必須提出其中一項證明,單身申請者只得以D之方式) | ||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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A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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租屋合約、水電費及電話費之過戶單據。 | |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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B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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買屋地契、水電費及電話費之過戶單據。 | |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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C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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您的子女在新加坡之入學證明。 | |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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D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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您或夫人在新加坡全職之工作證明。 | |||
| 申請手續 | ||||
| 家庭所有成員備妥上項文件,在週一至週五每日AM8:00─PM4:00間,至新加坡移民局報到,並且辦理以下證件: | ||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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所需文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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入境證 Entry Permit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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A.安家證明
B.護照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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回境證 Re-Entry Permit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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C.2吋照片壹式4張 D.體檢報告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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身分證 Identity Card
(15歲以上需申請。7天) |
E. 血型檢驗卡 | |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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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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核准信函有效期間半年內報到:一個工作天可完成手續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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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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若您在核准日期半年後報到:在第一次報到後六週至八週(時間由移民局發函告知),所有申請者需再次回到移民局申請相關證件才算正式完成報到。 | |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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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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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規定仍以您的核准函為主。 | |||
| 您成為新加坡永久居民後2至5年內,只要累計住滿6個月(法令若有更改,應以申請當時的規定為準),即可隨時提出申請,成為新加坡公民。 | ||||
| 申請公民容易 | ||||
| 向公民註冊局提出申請,申請表格上必須填寫姓名、地址、藍色身份證號碼、入境准證簽發日期、婚姻狀況、職業、教育程度、及累計居留天數等資料。 | ||||
| 批准歸化 | ||||
| 申請結果約在三個月內知曉。如果資料屬實,且居留期間內沒有犯罪、欠稅等不良記錄,通常都會獲得批准。 | ||||
| 申請新加坡護照 | ||||
| 新加坡公民可向移民局申請護照。持有新加坡護照,可暢行全球免簽證、並受國際公法保護。 | ||||
| 子女之公民權 | ||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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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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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新加坡出生之子女: | |||
| 只要父親是新加坡公民,其子女自然成為新加坡公民;若只有母親是新加坡公民,則子女需經過歸化才能成為新加坡公民。 | ||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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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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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國外出生之子女: | |||
| 若父親是新加坡出生之公民,可因血緣關係,而成為公民;若父親是經歸化入籍為公民者,其子女只能在無國籍之狀況下,申請成為新加坡公民。 | ||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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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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永久居民之子女: | |||
| 即使在新加坡出生,亦非公民。 | ||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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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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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加坡總體資訊 | |||
| http://www.sg | ||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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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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聯繫新加坡 (求職與生活) | |||
| http://www.contactsingapore.org.sg | ||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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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北市金山南路一段19號9樓(濟南路口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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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F, #19, Section 1, Chinshan South
Road, Taipei, Taiwan 1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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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 北 電
話: (886-2) 2321-5000 台 北 傳 真:
(886-2) 2321-114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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美 國 華
盛 頓: (1-703) 818-7029 加
拿 大 溫 哥 華: (1-604) 592-288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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加 拿 大
蒙 特 婁: (1-450) 923-3241 加
拿 大 卡 加 利: (1-403) 547-066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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留 言 信 箱:first@firstpeople.com.tw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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內政部註冊登記證號: C0025
文宣核准字號﹕(90)權網9005007 (90)權平9009001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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